诉讼调解环节的经济纠纷鉴定服务典型案例

 

 

 

 

 

 

 

 

B公司受C公司委托,以自身建筑资质参与建设单位A局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成功中标并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随及B公司与C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负责整个工程建设施工,B公司负责与A局办理工程管理事宜及结算,并收取C公司工程价款 13%的管理税费。期间,由于建设资金拨款不足,C公司多次垫资施工。一年后该建设工程 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工程结算尾款350万元拖欠达三年之久未付,多次协商无果后,C公司将建设单位A局和B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资金利息损失。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件,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开庭主张。案件审理期间,B 、C公司因诉讼需要,委托康桥管理咨询公司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康桥公司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发挥审计、法律专业优势,聚焦纠纷焦点,从经济、法律、市场多维度分析研判案件线索,倾听当事人意见,评估证据效力,论证各方述求及法律后果,维护合法权益

 

A局(发包人)

B公司(承包人)

C公司(实际施工人)

请求法院判决AB双方施工合同无效

请求法院判决BC双方合作协议无效,请求法院判决A局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请求法院判决A局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资金利);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 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 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 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 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  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民 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法律责任

支付工程结算尾款,赔偿资 金利息损失。

收缴非法所得(管理费), A局追讨工程欠款及利息损失义务。

垫资利息无约定法院不支持,欠款利息追讨存在不确定性,影响农民工工资兑现。

 

调解

意见

筹措资金还款,先本后息。人性化处理债务纠纷。

退还C公司管理费,尽责催 收工程结算欠款及利息。

接受法院调解,现实解决脱困问题,有效挽回经济损失。

救济

渠道

政府预算

税收政策优惠(留抵退税)

政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服务

成果

通过专业服务,化解矛盾,最终促成当事人在法院案件诉讼调解环节达成和解协议,多渠道筹措资金清欠,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了康桥智慧。

 

 

2024年5月9日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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