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芹菜案反转背后的司法救济思考—公平诉求与执法温度

 

 

近日,新闻媒体报道,通过福建闽侯县人民法院司法裁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轰动一时的福建闽侯天价韭菜案和广西蒙山过期红酒案有了最终结果。虽说是迟来的公平正义,但对于中国法治进场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值得研究探讨,引以为戒,以最大程度保护市场小微主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司法温度体现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法治思维

一、福建天价芹菜案

(一)基本情况:2022年2月福建省闽侯县农民张某购买邻居种植的芹70斤,贩运乡镇蔬菜市场批发部,获利14元。后蔬菜进入超市销售,因农药残留检测超标无法举证免责证明(各种进货来源查验,县市场监督给予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4元,并处5万元(顶格处罚逾期执行追加罚款5万元,合计罚款10万元。某年老多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巨额罚款,也未因此提起行政复议。案件罚款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

(二)法院裁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县市场监督局该项行政处罚存在明显“小过重罚”“过罚不当”问题,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危害后果不罚、无主观故意不罚等立法宗旨视而不见,完全抛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明显不当、显示公平行为。因此闽侯县人民法院裁决对该行政案件不予强制执行

理由如下:该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三)法律后果与救济渠道

近年来,小违规天价罚款事件屡有发生,引起网络舆情社会轰动,行政乱作为现象已经成为社会顽症,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极大的伤害了社会公众感情。究其原因,既有基层执法人员机械性执法、规避追责的懒政怠政行为,也有专业法(行政处罚法)和部门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条块分割,基层执法难以取舍因素因此依法行政、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成为当务之急。本案中闽侯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行政执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裁定,应引起县市场监督局的认真反思,立即纠正“小过重罚”行为,及时变更处罚决定,维持没收非法所得决定,取消违规罚款决定,还社会公平正义。

二、广西蒙山过期红酒案

(一)基本情况:2018年3月广西蒙山县一烟酒小卖店主曾某销售过期张裕葡萄酒1瓶,非法所得78元(进价50元),顾客饮用后投诉获600元赔偿和解,三天后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剩余过期张裕葡萄酒5瓶,并处罚款5万元(顶格处罚)。当事人系年近70岁老夫妻(其中一人生患残疾)没有主观故意销售过期食品过错,事后积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及时赔偿消费者损失,属初次、轻微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应从轻处罚。但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小过重罚,当事人难以接受,但相信国家、法律会给一个公平的说法,因此走上5年的司法诉讼之路。一方面,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执行,因生活困难经双方协商四年分十次足额缴纳了5万元罚款,体现了一个守法公民的基本素质和正能量。另一方面,先后经历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县级法院一审、市级中院二审、省级高院复审等司法程序,均败诉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万般无奈,当事人最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申请,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当事人申请,并及时在广西蒙山县举行了案件现场听证会。

(二)法律监督

200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强力介入使该案件发生了反转,法律监督威力显现,在案件现场听证会上,行政处罚单位蒙山市场监督局主动承认执法过错,愿意纠正部分错误决定;县人民政府也就行政执法管理承担了相应责任;当事人曾某也当庭呈词,宣读了自己的举证材料和主张述求。然后蒙山市场监督局就过期红酒案作出变更处罚决定,维持没收剩余过期张裕葡萄酒5瓶决定,取消不合规罚款5万元决定。最后在当事人的申请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依法撤销广西蒙山过期红酒案法律监督申请。

(三)问题成因

蒙山过期红酒案发生于2018年,当时食品安全为社会焦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压力巨大,从重从严成为当时食品安全执法的风向标,《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但也给基层执法带来困扰,突出表现为执法裁量度狭窄,缺乏弹性空间,不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法》法律规定当时修改不到位,造成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衔接脱节不配套,不利于执法实际操作。

(四)法治进程

2021年1月《行政处罚法》修改后,明确提出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法律规定,给基层行政执法思维指明了方向。

2024年529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其中第18条规定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微企业等主体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社会心态、公众情绪、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额度,纠正“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 

三、几点思考

1、坚持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的阳光执法与救济措施,促使社会公民自觉尊重法律、相信法律、执行法律。

2、行政执法过程中始终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不断深化经济社会改革,创新法治思维,及时修改完善法律规定,推动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

2024年6月24日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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